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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43章 详述监察制度 (3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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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“今监察一事不归任何官吏所统,独为一部名为督察院,受主公亲自统辖。其重为主公耳目风纪之司。职在纠劾百官,辩明冤枉,提督各道。”

        督察院不属于任何人管辖,是张瑞极力主张的。如此才能保证其公正监察的地位。

        否则让监察官员去监察主官自己的权臣,那想想就显得滑稽。

        此外还能防止监察官员成为权臣党争的工具。明朝中后期,言官、御史沦为党争先锋,将朝堂搅得乌烟瘴气,观者无不愤慨。

        吸取了明朝的惨痛教训,清朝就决定约束御史权力,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。

        皇帝决定了御史能够弹劾哪位官员,引而不发的一把利剑握在皇帝手中,会使任何官吏都会对皇帝敬畏不已,也有利于巩固君主集权。

        傅巽继续介绍道:“督察主官为左督御史,下设副督御史,以及十三道御史,五科给事中。左督御史与民部中郎、兵部中郎地位相等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其中十三道御史督查治下郡国。如今只设并州道御史五人,与司隶道御史六人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为防止御史专权转变为各州刺史,各道御史数人皆权责明晰。其中有人专司监督学术文教,监都乡、会试及武举;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有人专司巡视仓库,查算钱粮,巡视盐政、漕运、关税、屯田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有人专司考核,会同吏部对官员是否贤能、有无贪黜渎职违纪等进行监察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此数人皆有弹劾之权,皆可风闻奏事,密奏主公案前。以期能翦除豪强败类,正风俗,振纲纪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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